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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新聞
東盟FORM E原產地標準填寫
發布時間: 2023-04-19 10:45 更新時間: 2024-11-21 09:08

FORM E原產地證為享受中國-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關稅協議下優惠待遇而接受本證書的締約各方:文萊、柬埔寨、中國、印度尼西亞、老撾、馬來西亞、緬甸、菲律賓、新加坡、泰國、越南,東盟原產地證FORM E第八欄原產地標準填寫影響著客戶清關關稅減免。


第 8 欄:原產地標準 “WO”“PE”“PSR”填寫說明

1. 產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修 訂<中國—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>及項下部分協議的 議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議定書》)附件 1 第三條(完全獲得或 生產的貨物)的規定,在一方境內完全獲得或生產的,填寫 “WO”。

2. 產品符合《議定書》附件 1 第二條(原產產品)b 款 相關規定,在一方境內完全由締約一方或多方的原產材料生 產的,填寫“PE”。 

3. 產品符合《議定書》附件 1 附錄 B (產品特定原產 地規則)相關規定的: 

(1)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,但注明只能適用 完全獲得標準的,填寫“WO”,該標準為此類產品的唯一標準; 

(2)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,含非原產成分的 產品,符合清單相應標準的,填寫“PSR”。 

4. 產品在締約一方采用非原產材料生產,滿足議定書附 件 1 第四條(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)相關規定,且不列 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的:

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第 25、26、28、29 (29.01、29.02 除外)、31(31.05 除外)、39(39.01、39.02、 39.03、39.07、39.08 除外)、42—49、57—59、61、62、64、 66—71、73—83、86、88、91—97 章項下產品,符合 4 位稅則歸類改變的,可填寫 CTH;符合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,也 可填寫產品的區域價值成分,例如“40%”; 

(2)其他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產品,應填寫產品 的區域價值成分,例如“40%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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